为规范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要求,遵照会费收缴公开透明的原则,依据《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》规定修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收取标准:
1.会长单位: 50000元/年。
2.副会长单位: 20000元/年。
3.理事单位: 4000元/年。
4.会员单位: 2500元/年。
监事长单位及监事单位不收取会费。
二、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:
(一)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,每年一次。
(二)会员每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当年会费;
(三)新批准入会的会员,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;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,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%缴纳;
(四)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、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。
三、会费开支范围
(一)为会员提供举办座谈会、政策解读会、联谊活动、组织经贸考察等相关服务的开支;
(二)协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开支;
(三)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;
(四)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;
(五)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;
(六)《社团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其他开支。
四、基本服务项目
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项目:
1、企业和政府的高端座谈会;
2、政策解读会;
3、文体联谊活动;
4、解决企业困难;
5、企业调研;
6、《北京投资促进》期刊刊登企业信息。
以上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向会员额外收取费用。
五、会费管理
(一)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协会收取会费后,统一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印制、监制的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(二)本会会费用于《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(三)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,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。
(四)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,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(五)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,定期向会长、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。
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